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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谁负责

房屋买卖协议乃是诺诚合同之例,其在签署订立之时便生效实施,并不因「过户登记」的步骤作为其生效的必备条件。
关于一般的买卖交易,仅需要完成双方意思表示上的充分一致,就可以依法成立及生效。
除非特别约定,否则买卖协议的达成并非要求交付标的物品或者交付货币才能够成立并生效执行。
对于不动产的买卖来说,也无需依赖于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称之为所有权变更登记)才能够使合同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布无效之后,往往可能会引发以下几种常见的法律后果:
(一)出卖方需将房屋价款悉数返还给买方,同时买方亦须返还其所购买的房屋;
若涉及到因买方装修所带来的房屋价值提升部分,出卖方有权力适当给予一定补偿。
(二)若有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过失,则该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若双方均存在过失,则双方应各自行使相应比例的责任。
(三)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环节中,若牵涉到开发商恶意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开发商有可能需要支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双倍的金额作为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四)若协议的签订过程涉及到双方恶意串通,藉此损害了国家、集体以及第三方权益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任一方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回收,并交付给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方。
(五)若房屋买卖行为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甚至构成犯罪的情节,那么相关当事人将面临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结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修订: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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