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就婚姻关系结束后
房屋所有权变更事宜所下发的《关于
离婚后房屋权属发生变更有无须缴纳
契税的回复函》中所述,由于夫妻双方因
财产分配问题需将原先共同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划归其中一方所有,这实际上是属于不动产共有权的变更过程,并不符合现行契税政策所要求进行税务缴纳的房屋所有权转移行为范畴。
因此,对于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原本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的
当事人,国家不再对此类情况收取契税。《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