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生产商能够严谨地证明存在以下所示情形中的任一情况,即可无需为该产品的缺陷带来的任何损失负责:
首先,尽管产品已经被生产出来并进入了流通环节——即经过生产者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出售、租赁、抵押、质押或出典等方法)使该产品融入市场——但涉及的产品仍处于生产过程之中或者尚未经过出厂检测和仓储阶段;
其次,当产品投入流通的时候,可能引发的任何损害都并非是由于产品自身存在的隐患而导致的;
第三种情况下,即当产品投入流通的时刻,相关科学技术尚未达到能够准确识别产品缺陷所在的水平。
若生产企业希望逃避这种潜在责任,便需在产品投入流通之时,及时提供证据来证明该产品所存在的隐患并不存在。
在满足上述时间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有必要确保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发展程度足以让他们看清产品潜在的缺陷。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对于所声称的免责事项,都必须提供实质性而非口头上的证据来支持。
否则,将难逃法律的严惩,需要负起其应有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