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征收费用的计算依据及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已开垦种植的耕地而言,其征收所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应当以此类耕地上一至三年内所产生的平均年产值作为依据,依据比例在6至10倍之间浮动;
其次,涉及到此类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用,则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予以计算,具体公式为:
被征收耕地的数量÷当地被征收单位在征收前人均耕地的数量×4至6倍;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每一块被征收后用于农业发展的耕地来说,其所占有的安置补助费上限不得超过这片耕地在此之前三年间所创造出的平均年产值15倍之多。
另外,当被征收土地表面的附着物及青苗遭到拆迁时,其相应的补偿标准也应由当地省级行政区或者直辖市政府进行详细规定。
若是已经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然无法维持他们原有的生活水平的话,则可按照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探索是否能够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土地补偿费还是安置补助费总额都不应超过上述规定的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然而,对于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异议的情况,可以考虑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
第一种是国务院审核并最终裁决相关事项,在此过程中,省政府负责协调工作;
第二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最后一种方法便是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积极的协商与沟通,以期达成共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