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患者或其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未能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合乎常规治疗原则的诊疗工作;
第二,医护工作人员在救治处于生死攸关状况的病患等突发紧急情势下,已经竭尽所能地履行了合理的诊治义务;
第三,受技术、设备和疗程质量限制,当时医疗水准无法提供有效诊治服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