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明确规定,时效主要指:
对于违法行为责任人实施的破坏行政事务管理秩序的不当行径,赋予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并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效时限。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违法行为若在两年内未被执法机关发现且处以惩罚的,则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但法律对此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同时,以上规定的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如果违法行为存在着连续或持续性的状态,那么应当自相关行为结束之日起进行计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