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之上,并无“人头费”这种赔偿措施。
然而,此乃民间的俗称为,实质上乃为“安顿补偿”,旨在确保失地者在未来长远生活中的稳定。
由于这种补偿常常按照人员数目的多少进行计算,因此群众便将其简称为所谓的“人头费”。
基于以上补偿,还要计算出村名所建造的房屋的价值,再按照重置成本来进行补偿,最终整合成为详细的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
关于如何发放征地补偿费的问题,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征地的机构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之日起的30个日历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将款项全额支付到位。
应当交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应直接以记名银行卡或存折等形式发放至他们手中。
若直发存在困难,亦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代为发放,并且受托单位需按法定程序公开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及分配方案,同时公布款项的发放名单,以便及时快捷地为被征地农民发放补偿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