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文章所涉及之「总包」,即指负责主导整个项目管理及运维工作的总承包单位,其直接对项目的招标方或甲方负有全面责任。
总承包单位的行动需接受由建立进行监督和把控。
而所谓的「分包」,则是在与总承包单位达成共识后,负责履行某些子项目的施工团队。
在此过程中,作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机构,可依法将部分承包工程内容转包予具备相关资质及条件的分包单位进行承接;
然而,除了在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分包事项外,任何分包行为都须得到建设单位的正式批准方可生效。
至于施工总承包制度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亲自组织完成。《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