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父母不必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情况:
1.父母双方经过充分的协商与共识,达成一致的决定;
2.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中,离婚时父母无需给付子女抚养费用,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给付方由于常年受到疾病困扰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失去经济来源,导致无法按照原先协议或者法律判决确定的金额给予适当的抚养费,但是担任直系监护人并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一方,其具有抚养能力;
(2)给付方因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处徒刑、拘役和劳动教养等处罚,从而失去经济收入,无法承担赡养义务。
然而,待到他们重获人身自由以后,若重新获得经济来源,那么依旧应当按照原先协议或者法律判决持续履行给付的义务;
(3)担任直系监护人的一方再度结婚,且新组建家庭中的继父/继母愿意承担部分甚至全部子女抚养费用。
在此类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负有给付义务之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额可以适度调整。
然而,若新组建家庭中的继父/继母明确表示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那么生父/生母仍需按照原定条例继续履行给付的责任,不得随意减轻或解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