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进行房屋续租事项时,无需支付任何
中介费用。
实际情况是,只有在中介成功促成
租房合同签署之时,才需要为此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
这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734条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一旦租赁期限完全结束,如果承租人依然继续使用租赁之物且出租人对此并未给予任何异议的话,那么原本的
租赁合同将会持续有效,只不过租赁期间将被界定为非固定期限。
而在租赁期限终止时,房屋的
承租方将会享有以平等的条件,首先获得续租的权力。
第960条第1款标准则是,若中介人为促进合同的正式建立做出了积极贡献,那么委托人就应该根据双方约定,及时支付给中介应有的酬劳。
对于中介人所获报酬的具体金额或支付方式尚未有明确的约定或规定,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510条的相关规定仍然无法准确界定时,就可以结合中介人的辛勤工作以及其劳务成果来合理地确定。
若因为中介人员提供了构建合同的媒介服务从而成功促使
合同成立的案例中,该合同的所有
当事人都应对中介人提供的服务成本公平分担。《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
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