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承诺弃权,即意味着决定放弃可能获得的所有遗产权益。
当继承权开始吸引各方眼球之时,如果继承人决心摒弃这一权利,则应在处理遗产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其意愿;
反之,若未以任何方式表明态度,那么就将被认定为自动接受该项继承权。
依据自2021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继承权的快速启动之后,继承人如选择放弃继承,则应在处理遗产的起始阶段,用书面形式,清晰地阐明自己对于放弃继承权的决定;
倘若规避了表示自身看法的环节,那么就会被视作默认接受这份特殊的继承权。
同样,受遗赠人也应当在得知自己获赠遗产消息之日起的60天内,明确阐述是否要接受或放弃这份厚礼;
若逾期仍无表示,那么就将被界定为主动放弃这一份未知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