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条件为,若当事人户籍仍保留于该集体组织并成为其中经济族群中的一员,那么即可获得相关的拆迁权益(当然也包含了房屋面积等利益);
其次,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其主要依据是被拆迁房产的所有权归属。
倘若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方涉及到其中的部分财产进行了分隔,那么在后续的拆迁过程中,也理应享受到相应的补偿安置;
然而,倘若房屋产权属于男方所有,尽管当事人的户口仍旧登记在原址上,但司法体系不会因此而额外给以补偿。
至于由于第三者插足引发的离婚纠纷,需要原告方举证第三者介入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事实、佐证人证言、影像音像资料等;
对于存在生理缺陷、精神病史的被告方,需要提供医院诊断书和专业鉴定报告;
如果被告方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曾遭受长期刑事处罚,则需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置决定及法院的判罚文书等相关法律档。
对于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导致的分居状况,原告方需要提供分居的起始日期、原因及分居协定等相关信息;
曾经提出的离婚诉讼,也要提供法院对此作出的判决书和裁决书等资料;
假如当事人家庭内部曾发生过激烈的矛盾冲突,也请举证相关的警方出勤记录等关键性材料。
最后,如果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就必须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来证实被告方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妻子、丢弃孩子等严重过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