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金作为集体财产,应归属集体所有。
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该款项之后,须依照法定程序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将之公平合理地平均分发给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于农民个人耕作所用的土地,其补偿金应直接发放到相应的农户手中;
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则应悉数上缴该组织。
2. 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有责任制定并公开区片综合地价,明确征收农用地时的土地补偿金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同时还需制定相关的土地补偿金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
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应归属于其实际所有者。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这部分费用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独立进行列支。
3.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各项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且专款专用。
若有关费用未能足额到位,则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