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善捐献这一公益性的捐赠活动,无法行使自由撤回权。
相较于个体间的单纯赠予行为,公益性捐赠表现出更为严肃的特质。
经过公证的赠与契约或者负载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及道德责任感的赠与协议,皆不允许做出撤销行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何为“赠与”,这是赠与人自愿无偿将自身财富交托至受赠者手中,同时由受赠者接受赠与并表达感激之情的一种行为。
其本质在于财富所有权的合理流动与交接。
其次,我们谈及赠与合同,这是一项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条件赠与给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正式合约。
无论是个人对国家机构、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团体的捐赠,还是个人之间的互赠,都可能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成立。
当然,赠与的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所有权的转移,例如设立抵押权、地役权亦可成为合法的赠与标的物。
然而,赠与人在正式赠予财产的权限实现前,确实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然而当赠与契约带有救灾、扶贫等高度的社会公益性或道德使命感,或是经过严谨公证后的赠与合同时,撤回便不再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