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于因该合同而产生的过错方,需要根据其自身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具备以下三个法定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认定为有效:
(一)
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的;
(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中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同时必须排除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行为。
按照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甚至被确定不会产生
法律效力时,行为人以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退还给原所有者或所有权人;
如果无法予以退还,或者认为没有必要退还,则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等值补偿。
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向相对人
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
而若双方都负有不当行为,那么应各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在此之外,如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则应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