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恶类案件涵盖了诸如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以及开设赌场罪等具体罪行。
而依据我国相关刑法条款,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罪犯,若他们在执行期间能够遵循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革,展现出真正的悔过表现或有立功表现者,是有权获得减刑待遇的。
如下述所示,具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通常也会得到相应的减刑处理:
(1)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
(2)举报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为真实情况的;
(3)拥有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的;
(4)在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中出于自我牺牲精神救助他人性命的;
(5)在对抗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卓越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
因此,如涉恶罪犯满足上述条件之一,便可考虑给予其相应的减刑处理。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