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取得
房产证后是否能够退货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倘若您决定不再持有商铺的原因在于该物业由于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无法交付使用,或者在交付后经过检验核实其主体结构质量仍未达到标准;
亦或是在交付使用之后,商铺出现了严重影响日常居住生活的质量问题;
甚至包括在签署
购房协议之后,开发商将所售房屋私自出售给了其他人,或者故意将此物业
抵押给了他人等情况,那么作为购买方,您享有向开发商提出
退房的权利。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能够提供足够的
证据证明卖方曾作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规定的可以单方面解除
购房合同的行为,那么您便可以主张得到
退款,并且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然而反之,若是您仅仅出于个人意志的改变,尚未找到合适的理由来解释您决定不再购买此物业,那么通常情况下,退货难度较大。
实际上,当
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生效履行时,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而选择退货就构成了违约,对此,购买方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