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
销售合同延迟导致是否能够成功
退房,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全额付款购买的房子若不想再继续持有,可享有退货的权利:
例如,由于房屋的主要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或者房屋在交付使用之后经过检测被证实主要结构存在质量问题;
又如,房屋在交付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使正常生活受到重大影响;
再比如,
签订合同后,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私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或擅自
抵押给他人等情况发生时,买方均有权申请退房。
换句话说,只要能够证明卖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项下构成
解除合同的条件,便有权要求退房,且在此情境之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若买方仅因个人原因感到后悔不愿继续保留所
购房产,一般难以实现退房的愿望。
实际上,当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成立并生效后,无充分理由的退房则视为
违约行为,需要承担
履行合同条款时无法避免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