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我们身处于
商品房市场中,若选择进行
退房操作,那么请您务必清楚地了解到关于贷款合同的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
房屋买卖合同与
银行贷款合同尽管有所关联,但它们却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契约。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了房地产的买卖事宜,这是由买卖双方协商并签署的。
而相对应的银行贷款则是
消费者购
买房产时一种常见且实用的付款方式。
因此,虽然解除
购房合同并非意味着贷款合同同时失效,但需明确指出,房屋购买者与银行之间的
借贷关系依旧真实有效。
购房者理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还款责任。
2、对于贷款合同的处理细节,通常情况下,购房者在决定退房之前,必须先行履行
提前还款的义务。
这是因为一旦购房者选择放弃购买房屋,开发商将会依照相关规定全额退还其支付的购房款项。
然而,由于退回的房屋可能存在
抵押权等问题,为了避免因购房者未能及时还款导致开发商利益受到损害(尤其在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开发商往往会将原本应退给购房者的全部房款拆分成两部分。
其中,购房者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部分将会由开发商亲自通过适当途径还给银行;
至于首付以及已偿还的贷款部分,则会直接退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
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
合同无效或者撤销、
解除合同的,如果
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
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
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
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
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