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贷款材料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居民
身份证,户籍证明
(二)借款人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三)购买
商品房的,须出具《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出具《房地产买卖契约》正本原件
(四)建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
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
(五)已付房款证明第十五条贷款程序
(一)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可以到受委托银行填写
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二)贷款受理受委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审核,指导借款人签订《
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借款合同》审核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管理中心审批
(三)贷款发放管理中心批准后,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