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买卖合同: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
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八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