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依据
民法典的规定,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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