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
同居住人
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租赁人应当从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中,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租赁人
一, 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租的孩子(根据他的住宅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根据他的住宅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2、承租
人死亡的,生前在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者协商一致,要求更改承租人名称的,承租人必须同意。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方应当按照付款规定书面确定出租方。承租人死亡,生前在本市没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