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支付运输费用。
这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应付费用的,除有相反约定外,完成运送的承运人有留置权。
运送货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托运人可以免交运费,已交的可以请求返还。
2.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
准确提供收货人和告知必要情况的义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3.包装义务。
凡必须由托运人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适宜保护货物的方法包装。
4.托运危险物品的妥善包装、警示等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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