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按月缴存6个月(含)以上,欠缴3个月(含)以内,且账户缴费状态显示为正常:
1.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停缴6个月(含)以内,重新缴存的,补足停缴金额视同正常缴存;
2.初次缴存职工或停缴后重新缴存职工(上述第1条情况除外),新开户日期或重新缴存日期与
申请贷款日期不得少于6个月。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
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规定期限内的购买自住住房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且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四)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且
借款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或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满一年,并符合再次申请的相关规定。
(五)所
购房屋能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办理
抵押登记,且需在
过户前提出
贷款申请。
(六)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
担保方式。
(七)贴息贷款办理期间,还需满足贴息贷款承办
银行贷款办理条件。
(八)法律、
法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等规定的其他条件。温馨提醒: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一个动态过程,建议办理贷款时,请充分了解最新办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