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房屋买卖合同,要严格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避免期限届满权利消灭。
(二)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解除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要及时行使解除权;若对方催告,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三)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