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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2-19 02:37:39 已帮助264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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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


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


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受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原来的要约人变成了受要约人。


在实际的商事活动中,要讨价还价,一项交易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的反复多次才能成功。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


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


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按照规定对于合同前的口头承诺是否有效还需要看有没有证据,如果有证据的情况下那么是可以证明合同效力的,国家法律上有规定合同的订立是存在几种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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