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一、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中有明确规定: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
退休的职工;
3.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职工;
4.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职工;
5.用于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
二、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扩展资料: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
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