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要求换物业。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在物业服务
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订物业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提前解聘物业公司,但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
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规定
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
人损失的,除不可
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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