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要求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买下、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外国、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借贷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工人任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工人住房公积金转进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再次就业 、工人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工人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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