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人们通常对
土地使用权问题是漠视的,并想当然地认为土地是房屋的附属,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即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其实,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土地使用权之间并无法律上当然的附属关系。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
2,没有办理的话很难知晓设定
抵押权的情况。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不足,便用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银行做贷款
抵押。以建设用地
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购房人如果不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就不容易了解到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也就无法及时规避风险。
3,现在房屋被抵押,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是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