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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股东权利如何确定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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