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租赁物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承租人要及时收集相关查封、扣押的文件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
(二)若租赁物权属有争议影响使用,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提供权属证明,若无法提供,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三)租赁物违反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可拍照、录像留存证据,然后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
(四)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应及时告知出租人情况并解除合同。
(五)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先进行书面催告,合理期限后仍未交付,可解除合同。
(六)不定期租赁需解除,承租人提前在合理期限书面通知出租人。
(七)租赁物危及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可随时书面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