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
立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在立案前的形式审查阶段不易被发现,却在受理后的审查环节,发现案件并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法院对审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规定作出了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即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裁定驳回起诉。基于前述裁定驳回起诉后,后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否受理,而作出以下的讨论和交流。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书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