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人:
1、
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2、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
3、
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双方享有
合同解除权的人:
1、不定期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
委托合同当中,除
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
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