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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通常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本身包含弥补损失的作用,若两者并用,可能让守约方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违背法律中的公平原则和损失填平规则。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增加后的金额最多不超过实际损失,此时违约金相当于赔偿损失的金额;若违约金过高,也可请求适当降低。
因此,守约方在维护权益时一般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这样既能合法保障自身利益,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2025-12-26 23: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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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能同时主张,守约方需择一适用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其设立目的之一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可能使守约方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违背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公平原则。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因此通常情况下二者不能并用。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相关的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具体的权益主张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21:5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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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能并用。违约金兼具补偿与惩罚双重性质,其设立目的之一是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若二者同时适用,可能使守约方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违背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公平原则。
1.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此时违约金实际上起到了损害赔偿金的补偿作用。
2.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避免违约方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责任,这一调整同样遵循了损失填平的基本原则。
3.因此,守约方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通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无法同时主张两者,以确保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匹配,维护法律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2025-12-26 21:2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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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能并用。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设立目的之一是弥补守约方损失,若二者并用,可能使守约方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违背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公平原则。
(2)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此时违约金实际上起到了损害赔偿金的作用。
(3)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4)通常情况下,守约方只能择一适用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守约方主张权益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选择适用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若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不符,可依法请求调整,避免同时主张导致无法获得支持。
2025-12-26 19:5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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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守约方应优先选择违约金条款主张权利。违约金在合同中通常有明确约定,主张时无需额外举证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流程更便捷。
(二)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数额。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总额,此时违约金已覆盖损失,无需再主张损害赔偿金。
(三)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结合实际损失情况调整,避免守约方获得超出损失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5-12-26 19:53: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