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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是不能有哪些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8、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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