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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限定可否强制性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限定可否强制性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在一个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会确定承包方,而承包方承包工程以后对工程的完成没有依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其他原因,进而分包方和承包方可能会产生工程质量方面的纠纷。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因为在工程合同中会约定质量标准,若不满足合同约定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024-02-24 13:41:10 已帮助15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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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限定可否强制性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规范条文中,对要求严格程度分别的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应予稍有选择,在要求应予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肯定要求下能够这样做的,采用“可”。  所以在《安全生产法》中,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中的意思就是,高危行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强制性条文,通常行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推荐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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