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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2000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新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提速,招投标市场也在这番工程建设浪潮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招投标实践中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其中招投标纠纷的救济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2024-02-24 14:37:20 已帮助89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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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
    1、在投标截止日没来投标,之前也没有任何通知。
    2、向投标方提交投标文件以后,突然放弃投标。
    3、中标以后,接到通知书的30个工作日以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和招标人签订合同。
    4、如果在投标过程中,被发现有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
    5、如果在投标过程中,因为违反规定,被他人投诉或举报,事情还没有解决,可以暂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待事情结束后,根据情况决定。
    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有:
    1、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2、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
    3、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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