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除非双方另行明确约定,否则承包商将有权拒绝向业主交付已经完成的工程项目,具体情形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点是,当工程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如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双方确认过的进度款项;
第二点是,在工程竣工并经检验合格之后,若发包方未能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价款(在大多数情况下,工程尚未进行结算,通常主要指的是进度款项)全数给予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
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