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
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
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
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终止无法或者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的不同而产生
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等法律效果。合同解除必须要有解除事由,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符合这些规定,当事人即可
解除合同。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