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后果: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诉讼程序终结。除离婚、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外,原告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若有新情况、新理由,可在规定期限后再次起诉。
(二)实体后果:撤诉视为当事人放弃本次诉讼主张,相关纠纷未得到法院实质性处理。
(三)费用后果:诉讼费用一般由原告负担,若已减半收取,不再退还另一半。
(四)当事人应谨慎决定撤诉,因为撤诉后虽可再诉,但会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也可能因证据等情况变化影响后续诉讼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