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租赁合同纠纷中,很多
当事人会选择协商或是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问题,也有的当事人会选择
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可以
仲裁。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是可以通过
仲裁程序进行解决的。
但是,大家应该注意一点,根据
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因此,大家如果要选择通过仲裁程序解决解决纠纷的,一定要在签订
租赁合同的时候明确约定仲裁,或者签订
补充协议约定仲裁也可。如果没有约定的,就只能通过协商、调解或是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了。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
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
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
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
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
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