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
限购政策影响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无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都按照不可
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进行处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
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
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院一般意见是: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因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对其请求可予支持。
房屋买卖
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人无法办理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对其请求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