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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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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下共同房屋应该怎样登记

李** 重庆-南川区 房产纠纷咨询 2026.01.21 03:14:25 473人阅读

夫妻名下共同房屋应该怎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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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名下共同房屋登记需准备相关材料,共同前往登记机构申请,明确共有方式,经审核通过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夫妻共同房屋登记遵循一定流程,先准备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这是确保登记信息准确的基础。接着共同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填写申请书并可选择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方式,若按份共有需确定份额,这保障了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的约定权利。登记机构审核材料,必要时实地查看,审核通过后完成登记程序并发放证书,证书注明双方共有人身份及共有方式,以此确认夫妻对房屋的共有物权。如果在夫妻共同房屋登记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1 08: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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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名下共同房屋登记需按规范流程进行,准备材料、申请登记、审核领证缺一不可。
2.具体措施和建议如下:
-准备材料时,要确保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避免因材料问题影响登记进度。
-申请登记环节,夫妻双方需共同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真填写登记申请书,慎重选择房屋共有方式。若选择按份共有,要提前确定并明确各自份额。
-登记机构审核期间,要积极配合可能的实地查看等工作。审核通过后,及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确认证书上双方为共有人及共有方式的注明准确无误。

2026-01-21 06:1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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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准备材料是房屋登记的基础,身份证、结婚证等能证明夫妻身份和婚姻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和测绘报告等是确定房屋权属和状况的重要依据。
(2)申请登记时,夫妻共同前往并填写申请书是法定程序,明确约定共有方式至关重要。共同共有意味着夫妻对房屋享有平等权利,按份共有则需清晰确定各自份额,这会影响日后房屋的处分和权益分配。
(3)登记机构的审核是确保登记合法合规的关键环节,实地查看能核实房屋实际情况。审核通过后记载于登记簿,是对房屋产权的官方确认,最后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是夫妻享有房屋共有权的法定凭证。

提醒:在确定共有方式和份额时需谨慎考虑,不同选择会产生不同法律后果。因具体案情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04:5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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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材料要确保齐全准确,仔细核对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测绘报告等是否完备,避免因材料缺失影响登记。
(二)申请登记时,夫妻双方要共同前往,认真填写登记申请书,对于共有方式的选择要谨慎考虑后确定,若选择按份共有,明确各自份额并记录清晰。
(三)在登记机构审核过程中,积极配合实地查看等工作,保证审核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026-01-21 04:5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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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材料: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测绘报告等。
2.申请登记:夫妻一起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填申请书。申请时可约定共有方式,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选按份共有的话要确定份额。
3.审核领证:登记机构受理后审核材料,可能实地查看房屋。审核通过完成相关程序,夫妻就能领不动产权证书,证书会注明共有情况。

2026-01-21 03:29:04 回复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6、若需法律帮助,可以加微信详细解答。

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登记?《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受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时,实行共有房产登记。夫妻共同房产采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登记都可以。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什么是夫妻共有房产?包括几种形式?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例如,两个人共同所有的一栋房屋。《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夫妻对房产所有权有多种形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1、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享有和行使房屋所有权,包括: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购置、自建、交换的房产,以及继承所得的房产,而且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的。⑵夫妻一方或双方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的房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能无视他方擅自处理。《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同所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因此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都应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按份共有。夫妻双方按确定份额对房产行使所有权。如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甲出资20万,乙出资10万,甲、乙各按出资份额对该房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需要明确两点:(1)、各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其份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将之明确。(2)、按份共有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整体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而是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间房屋,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这并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别占有两间房屋,而是指两个人都对这四间房屋享有权利,该权利的份额由共有人所占的份额,即各半进行分配。《婚姻法》第十九条赋予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房产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约定归一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约定改变房产的所有权形式。夫妻买房注意事项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可通过如下方式处理该房屋:第一、由双方协商,将房屋确定归一人所有,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适当补偿。第二、若双方均欲取得房屋,可通过双方竞价方式确定房屋总价款及所有权归属,再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约定比例的房屋价款。第三、若双方均无意取得房屋或无力单独购买,则任何一方均可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将房屋作价——对于该价格,他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卖与第三方,取得的房屋价款由双方平分或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登记?《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受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时,实行共有房产登记。夫妻共同房产采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登记都可以。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什么是夫妻共有房产?包括几种形式?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例如,两个人共同所有的一栋房屋。《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夫妻对房产所有权有多种形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1、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享有和行使房屋所有权,包括: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购置、自建、交换的房产,以及继承所得的房产,而且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的。⑵夫妻一方或双方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的房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能无视他方擅自处理。《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同所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因此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都应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按份共有。夫妻双方按确定份额对房产行使所有权。如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甲出资20万,乙出资10万,甲、乙各按出资份额对该房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需要明确两点:(1)、各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其份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将之明确。(2)、按份共有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整体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而是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间房屋,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这并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别占有两间房屋,而是指两个人都对这四间房屋享有权利,该权利的份额由共有人所占的份额,即各半进行分配。《婚姻法》第十九条赋予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房产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约定归一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约定改变房产的所有权形式。夫妻买房注意事项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可通过如下方式处理该房屋:第一、由双方协商,将房屋确定归一人所有,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适当补偿。第二、若双方均欲取得房屋,可通过双方竞价方式确定房屋总价款及所有权归属,再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约定比例的房屋价款。第三、若双方均无意取得房屋或无力单独购买,则任何一方均可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将房屋作价——对于该价格,他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卖与第三方,取得的房屋价款由双方平分或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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