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收受定金方的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订立或履行,例如开发商将房屋转售他人,收受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若因交付定金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或履行,例如购房者反悔不想购买房屋,交付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或履行,例如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收受定金方应当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内容如下: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