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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

北京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2-28 05:56:47 已帮助12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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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
1、依据《北京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所以1950年的证件是有效的;
2、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因此即使户口不在本村,仍然可以依据该房屋的享有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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