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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除斥期间

于解释第十五条第2款后半段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其起算点解除权发生之日应如何确定有不同理解。

之所以会产生这个问题,是因为合同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只要不是约定或者法定的情况一经发生,合同就当然立即解除(如协议解除),就会存在合同解除原因产生和解除行为生效之间的时间差。

比如,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对方就可以催告其履行,并在催告期过后相对方仍未履行时解除合同

那么,这里的解除权发生之日是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之时,还是催告履行期过后呢?这是两种观点。

如果是以相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时为准,则此时因解除权人尚未履行法定的催告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是否会因条件还没有具备,而被认为是尚未发生呢?如果是以催告期过后为准,解除权要产生,就必须先经过催告程序,否则,就不能说解除权已经产生。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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