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根据2005年4月30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
“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因此,合同备案后不能通过更名来进行交易。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