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服装专卖店的导购,签订劳动合同,她用这里做的不开心能够换个地方做这句话来胁迫我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夺我俩小老百姓的利益!

安徽 - 合肥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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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战法律卫士

地区:安徽 - 合肥

我是一家服装专卖店的导购,签订劳动合同,她用这里做的不开心能够换个地方做这句话来胁迫我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夺我俩小老百姓的利益!

用人单位不能够一方面降低劳动者薪水报酬。薪水是劳动报酬,劳动者的薪水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已经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商定,劳动合同中无商定的现执行的薪水准则应视为两方商定的薪水准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限定,用人单位变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执行原薪水准则,未经两方商量一致,不能够降低薪水准则。《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资料号码;
(三)劳动合同时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要求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限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限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商定试用期、训练、保守秘密、增加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换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019-01-02 05:59: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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